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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侵麵麵起訴清商權邊,三見小見小界遇渝問厘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時尚   来源:娛樂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我八塊錢一碗的麵,我至少得賣1000碗,我1000碗還有成本。”近日,河南南陽一家“渝見小麵”老板娘毛女士對鏡頭哭訴,稱自家店因商標侵權被遇見小麵起訴,對方律師稱需要賠償7000元—8000元。該視

  “我八塊錢一碗的遇见小面麵,我至少得賣1000碗,起诉清商权边我1000碗還有成本。小面”近日,问厘河南南陽一家“渝見小麵”老板娘毛女士對鏡頭哭訴,标侵稱自家店因商標侵權被遇見小麵起訴,遇见小面對方律師稱需要賠償7000元—8000元。起诉清商权边該視頻迅速引發全網關注。小面

  6月12日,问厘遇見小麵品牌方主動溝通撤訴。标侵6月13日,遇见小面遇見小麵官方微博發布說明,起诉清商权边稱已第一時間溝通撤銷訴訟,小面並反思商標維權流程。问厘

  6月15日淩晨,标侵遇見小麵創始人宋奇再次發布《致渝見小麵的一封信》,稱其和團隊決定將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麵”商標無償贈予渝見小麵,並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

  一字之差被告侵權,商標侵權的邊界在哪裏?南方網、粵學習記者專訪廣東方效律師事務所律師龐誌瑩,解讀“商標風波”背後的法律真相。

  四個字有三個字相同構成侵權?

  律師:“字數相同、讀音相同”無法直接認定商標近似

  原告主張“渝見小麵”四個字中三個字與“遇見小麵”相同,且“渝”與“遇”同音,構成整體近似。龐誌瑩指出,商標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判斷采用整體觀察、隔離比對、主要部分比對原則,不會僅以“字數相同、讀音相同”直接認定近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係。可見商標近似的判斷不僅需要從“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考量,還需要注意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場景。總之,單一要素相似不等於法律上的近似,必須綜合判斷是否足以產生市場混淆。

  “本案中‘渝見小麵’與‘遇見小麵’雖有三個字相同,一個字讀音相似,但是不能以此簡單認定為整體近似,此邏輯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普遍認可。”龐誌瑩解釋,首先,“渝”是重慶的簡稱,具有明確的地理指向含義,其與“遇”字的含義差異顯著;其次,從網絡上檢索的兩者的店麵來看,雙方的字形並不相同;再次,雙方在經營規模、商品定價、地域範圍等方麵存在顯著差異,並不易使相關公眾對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被告與“遇見小麵”存在特定的聯係。

  地名“渝”能否用於商標?

  律師:正當使用須滿足三大條件

  “渝”作為重慶市行政區劃簡稱,被告主張地名正當使用。在商標法框架下,地名正當使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關於地名能否用於商標,龐誌瑩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渝”屬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簡稱,單獨注冊普通商標原則上被禁止。但若地名僅作為商標其中一個文字元素,整體產生全新識別含義,不屬於單純地名,不在禁止範圍內,可以核準注冊為商標使用。

  而關於地名正當使用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龐誌瑩強調,地名正當使用需滿足以下要求: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應當限於描述性等非商標性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亦應限於描述性目的;使用方式屬於善意、合理、非商標性使用;該地名的使用方式不會給消費者在識別商品提供者或來源方麵造成混淆。

  龐誌瑩指出,本案中“渝”字是重慶市行政區劃的簡稱,且“小麵”也屬於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告主張其來自於重慶,主要經營的是重慶特色小麵,從目前描述看可以主張正當使用,是否可以認定為構成正當使用還需結合實際使用證據進行判斷。

  6月16日,重慶市小麵協會發布倡議,針對“遇見小麵”起訴南陽“渝見小麵”商標糾紛一事作出回應。倡議提出,“渝”為重慶行政區劃簡稱,“小麵”屬餐飲通用名稱,均為公共資源,不具備商標獨占權屬,倡導全行業共享,不支持單一企業獨家壟斷。

  小商家如何避免商標糾紛?

  律師:開店後同步申請商標注冊

  本案中,“遇見小麵”已撤訴並將“渝見小麵”第35類商標贈與被告。從法律角度看,撤訴後被告是否仍存在被重新起訴的風險?龐誌瑩強調,民事訴訟中,撤訴僅代表本次訴訟終結,不必然導致權利放棄。若要徹底避免再次起訴,通常需要雙方簽訂書麵和解協議,明確權利人放棄追究責任。本案中品牌方撤訴並贈與商標,在商標轉讓完成後,被告可獲得相應商標權利,有助於降低後續法律風險。

  龐誌瑩建議,小微經營者如果不想陷入類似的商標糾紛,在事前就需要進行防範,例如取名注冊或開業前先在網絡進行商標檢索,盡量避免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盡量避免使用大眾所知曉的品牌核心詞匯;開店同步申請相關商標注冊,固定自身在先使用權;減少模仿網紅及著名品牌諧音變字形的方法以及外部門店招牌設計效果;保留相關經營證據,以防事發後收集證據困難。

  一旦收到法院傳票,龐誌瑩提醒,小微經營者最應該立即采取的應對措施是保持冷靜、穩定情緒收集證據,仔細閱讀傳票內容以及收到的司法文書,在法律知識不足的情況下及時谘詢專業的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企業管理角度,品牌方通常可建立維權案件分級審核製度;明確起訴標準與流程;對小微經營者采取溝通、提醒、整改優先機製;將品牌價值觀納入維權管理。設置商標維權的內部決策和監督機製,目的是更好地實現合法保護與聲譽管理的平衡。

  龐誌瑩表示,雖然本案以撤訴告終,但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意義。“本案不僅引發社會對商標權邊界的討論,而且促進企業反思維權流程與尺度,也推動公眾理解商標保護與中小經營者利益平衡,對餐飲行業字號使用、維權方式具有參考價值,同時提高大眾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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